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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证是否计入审减额 2018-05-31 14:24
内容:
  1.对于审减额核增核减进一步解释及;2.签证的核增核减是否包含在总的核增核减内,还是签证单独按核增核减5%计算超过部分审计费;3.核增核减部分审计费怎么计算
答复:2018-05-31 17:11
  已电话答复
 审计项目业绩 2018-05-26 12:58
内容:
  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要求的审计项目业绩,对于非国家机关的审计人员而言,是否可以包括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项目?
答复:2018-05-30 16:37
  审计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所指的审计项目包括这三类审计的审计项目。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能否以缺少证据支持的推断形成审计结论? 2018-05-20 19:45
内容:
  某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企业部门负责人以下职级的员工在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印发《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财金[2015]35号)后,存在招待境内外客户、合资合作方等外部人员发生的赠送纪念品费用超过商务活动每人次300元、外事活动每人次400元的情况。在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没有对普通员工开展商务活动、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的标准作出规定。在此前提下,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金融企业负责人赠送纪念品标准,定性为员工开展商务活动、外事活动超标准赠送纪念品。 被审计对象申辩认为:《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财金[2015]35号)的执行范围是该办法第三条的企业负责人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员,普通员工并非该办法的适用对象。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没有对普通员工开展商务活动、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的标准作出内部规定的前题下,内部审计人员仅依据《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就定性为超标所用依据不适当,结论不成立。 内部审计人员认为,《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财金[2015]35号)的执行范围虽然是企业负责人,但可以合理推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关于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活动、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的标准即为上限金额标准。即便企业没有规章制度没有对普通员工开展商务活动、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的标准作出内部规定,但可以推定普通员工执行标准不能高于企业负责人标准这一原则,因此就可以合理推定员工开展商务活动、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超过每人次300元、400元,即可作为超标准赠送纪念品进行审计定性。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第五条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第21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第二条规定“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九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请问,内部审计人员能否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财金[2015]35号)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自行推论、假设、推定为前提作出审计定性的做法,是否背离了上述规定和规范,属于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答复:2018-05-29 14:39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职权范围由所在单位决定,通常依据单位的内部审计章程或相关内部审计规定来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内部审计的结论定性、证据收集和审计方法,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主要依据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进行明确。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能否以“有错推定”和“疑错从有”为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2018-05-20 23:28
内容:
  某国有企业大宗采购项目的招标在开标之后、评标之前,企业组织内设部门中熟悉采购项目情况的工作人员阅读所有投标文件在资格、商务、技术方面响应的优劣程度并形成分析比较意见。企业参与评标的代表听取前述熟悉采购项目情况并阅读比较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对所有投标文件响应优劣程度的分析比较意见后参与评标。评标期间,企业参与评标的代表及外部评标专家均书面承诺各自独立完成评审,相互之间未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歧视性意见。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认为,既然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法定程序中,没有规定企业在开标后评标前可以组织人员分析投标文件的这一程序,则认定该程序涉嫌违法。同时,内部审计人员认为既然企业在分析投标文件响应程度后已经形成了优劣比较意见,则必然涉嫌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企业参与评标的代表向外部评标专家施加影响的问题。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形成该审计结论的依据是企业在分析投标文件响应程度后形成的优劣比较意见,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一致。 企业对内部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提出申辩意见和异议。 企业提出的申辩意见是:经咨询主管行政机关确认,企业在开标后评标前组织工作人员分析所有投标文件的做法虽然不是法定程序,但并不违反招投标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条文,不构成违法。企业参与评标的代表理应代表企业的意见,在评标时不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歧视性意见,保持独立评审即可。 企业提出的异议意见是:企业在分析投标文件响应程度后,形成了优劣比较意见并告知企业参与评标的代表,这确属客观事实。该优劣比较意见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相互一致也是客观事实。但是,在法规条文没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且主管行政机关确认不构成违法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已书面声明各自独立完成评审,相互之间并未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歧视性意见,不能仅仅依据优劣比较意见与评标结果在客观结果上的一致性这一所谓审计证据,就主观推断二者存在必然联系,具有因果关系,仅凭内部审计人员逻辑分析,就臆测这一结果是企业涉嫌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企业参与评标的代表对其他外部评标专家施加影响所致。这种审计工作作风违背了《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九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和《第21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第二条规定“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有如下内容:“疑错从无”是“疑罪从无”刑事原则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借鉴,即当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不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或违纪事实并有可资适用的党纪国法条文时,即便已经掌握了一些所谓的“证据”,也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违纪错误已经成立。案件审理必须坚持“无错推定”和“疑错从无”原则,尊重和保障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 请问: 1、内部审计人员能否以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企业参与评标的代表涉嫌无法为其在评标过程中的职务行为自证清白为由,将“有错推定”和“疑错从有”作为开展审计工作的原则? 2、在主管行政机关明确答复没有法规条文对该程序加以禁止或者限制,不能作为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前提下,内部审计人员坚持认为该程序既然没有法规名文允许,就可以形成该程序涉嫌违法的审计结论。该审计结论是否成立? 3、内部审计人员仅凭优劣比较意见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相互一致这一客观结果作为审计证据,能否通过主观逻辑分析形式,推定二者存在必然联系,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形成企业涉嫌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企业参与评标的代表对其他外部评标专家施加影响的审计结论。该审计结论是否成立?
答复:2018-05-29 14:39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结论的形成必须有直接、充分、完整的审计证据支持。
 2018高级审计师考试报名时间 2018-05-22 15:42
内容:
  2018高级审计师考试报名时间
答复:2018-05-23 14:20
  每年5月份前后,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在网上发布考试报名通知,具体报名和考试时间请关注其官方网站考试动态栏目,可直接在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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